校级“教学能手“的评定规定
为促进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为教师搭建施展才能、提高水平的平台,学校于1996年定于每两年开展校级“教学能手“评定活动。为使活动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拟本规定。
一、校级“教学能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敬业奉献,为人师表,与同志和睦相处,对学生关心爱护,与家长沟通合作,并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2、两年内无离岗状况(学校安排除外),病假累计不超过一个月,事假累计不超过一周。
3、课堂教学比武课终评名列前四名。
4、课堂教学比武课终评成绩与说课成绩总班次名列前三名。
5、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能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辅助教学。
6、具有一定的普通话水平,获得规定要求的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在评比当两年内至少有一篇市级以上论文。
8、教师及学生座谈会无反对意见,一致认可。
二、评定程序和内容
1、以自愿报名和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参加课堂教学比武课初评活动,获前半数者,进入课堂教学比武课终评。
2、获终评活动前四名者参加说课比赛。
3、总成绩(比武课成绩×80%+说课成绩×20%)名列前三名者对照本规定之“条件1、2、5、6、7”进行筛选。
4、经筛选后的两位候选人经教师及学生座谈会进行民意测评,无反对意见,一致通过则获校级“教学能手”称号。
三、校级“教学能手”的权利
1、获取校级“教学能手”荣誉证书。
2、评定之日起两年内基本工资上浮10%,(病假期间照常发放,事假超过半月以上者停发当月上浮部分)
3、两年内免被听随堂课。
4、在当年的年终评优中优先考虑。
5、在评比市级骨干教师中优先考虑。
6、在选送省、市有关培训中优先考虑。
7、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教学能手”的终评。
四、校级“教学能手”的义务。
1、两年内至少对校内开课两次,主动参加对外开课活动。
2、与青年教师结为师徒关系,帮助其提高业务,指导其两个内对校内开课两次。
3、两年内至少发表一篇市级以上论文。
4、“教学能手”称号获得后五年内不可调离本单位。违者扣除两年中上浮的所有工资。
五、其它
1、课堂教学比武课活动及说课比赛的评委由中层以上干部及学科组长组成。
2、最终两位候选人由校办公会根据本规定确定。
3、本规定从第四批教学能手评定起执行。
4、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务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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